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交易,116,2006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下午4 時許,在臺北市○○街○ 段351 號2 樓飲用啤酒後,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貿然駕駛車號T7-546號營業小客車,於11月24日晚上6 時許,自迪化街1 段351 號停車場欲駛出,不慎撞到出口處柵欄,經管理員報警當場測得其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1毫克。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1月27日死亡,此有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民國95年5 月2 日桃龜戶字第0950002212號函在卷可稽。

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