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乙○○達成和解,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許辰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