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交易,336,200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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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字第33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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