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交聲,479,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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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7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5年5 月1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Z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 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5年5 月15日收受裁決書,並由其親自蓋章,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95年6 月12日始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有交通裁決異議聲請狀上所蓋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收文日期章存卷可按,已逾20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意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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