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277,2006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鵬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2 萬元,分別由具保人董鵬飛、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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