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原住臺北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華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乙○○相互告訴他方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相互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明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