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緝,22,200606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4年6月18日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4年6月18日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件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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