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聲,514,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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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未遂、非法持有槍械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已坦承不諱,殺人部分,並無殺人之認識與故意。

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上有父母及祖父母急待侍養,而父親又患有心臟疾病,且被告與配偶離異多年,長子年僅8 歲,急需人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槍械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

又法院於認定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及有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情形而為考量,被告之家庭因素,非在必予斟酌之列。

是聲請意旨所謂被告之家庭現況困窘乙情,尚不影響被告有無羈押必要之認定。

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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