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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59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訊問被告後,認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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