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易,1944,200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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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政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 月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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