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蘇慧玲
訴 訟
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被 告 盧金柱
訴 訟
代 理 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8 號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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