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