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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伍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5年度毒偵字第643號)。
惟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2 包(總淨重5.24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透明晶體各2 包,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2 包總淨重5.24公克,驗餘總淨重5.22公克),有該局民國95年4 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1334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姜 麗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莉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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