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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開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案件 (96年度聲沒字第50號),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貳包 (驗餘淨重零點五一八四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七五五號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有安非他命貳包 (淨重零點六四二三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五一八四公克),經鑑驗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無不合,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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