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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VLGARI耳環叁拾捌個、手環伍個、項鍊壹條,仿冒之DIOR項鍊叁拾柒條、手鍊叁條、耳環叁拾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179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仿冒BVLGARI(寶格麗)耳環38個、手環5 個、項鍊1 條,仿冒之DIOR(克莉絲汀迪奧)項鍊37條、手鍊3 條、耳環32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17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在偵查中自承前揭扣案之仿冒BVLGARI (寶格麗)耳環38個、手環5 個、項鍊1 條,仿冒之DIOR(克莉絲汀迪奧)項鍊37條、手鍊3 條、耳環32個為其所有,且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保管字第2852號扣押物品清單、商標註冊證、鑑定證明及查獲照片共24幀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物係供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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