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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5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48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3 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48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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