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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221 號),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查詢被告通、撤緝暨在監在押情形,查得被告於95年8 月31日經當庭釋放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甲○執丙緝字518 號通緝,迄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 紙在卷可憑,尚未到案,另有卷附之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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