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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2 級毒品MDMA案件,經依貴院95年度毒聲字第540 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6年2 月1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查獲扣案之第2 級毒品MDMA1 顆(毛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17公克),送鑑驗結果含第2 級毒品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10月4日北市鑑毒字第551 號鑑驗通知書l 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44號),扣案之疑似MDMA綠色藥錠1 顆(驗餘淨重0.17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2 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96年10月4 日北市鑑毒字第551 號鑑驗通知書l 紙附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2 級毒品無訛。
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迺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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