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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4年7 月29日、95年3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1 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11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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