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聲,335,200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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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中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5 月,於民國95年2 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按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8 月、9 月及5 月,前2 者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後3 者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自94年7 月15日入監執行,嗣於96年3 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日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由形式上觀之,受刑人並非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尚難謂合,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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