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易,1626,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83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士簡字第12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撤銷其羈押。

理 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以所涉詐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

惟被告因販售行動電話予詐欺集團使用,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2 月13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515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同年3 月9 日確定,有上開判決可稽,經查該案與本案為同一案件,是本案被告所涉案件既已經於他案判決,當認失其於本案中犯罪嫌疑重大此一要件,認其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