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易,1698,2009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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