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訴,301,2009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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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林正和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224 號、97年度偵字第2371、2372、237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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