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55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許 辰 舟
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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