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附民,29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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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674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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