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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宣告刑暨沒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貳拾壹枚、「CPC 」署押共叁拾肆枚、「黃婉琳」署押共玖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因信用不佳無法申辦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冒用其母親甲○○、妹妹黃婉琳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並在申請書簽名欄偽造「甲○○」、「黃婉琳」簽名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向附表一所示之各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致該等銀行陷於錯誤,分別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及編號9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各1 張。
乙○○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於各該信用卡背面分別偽造「甲○○」、甲○○之英文名稱縮寫「CPC 」及「黃婉琳」之署押各1 枚,表示甲○○、黃婉琳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
嗣又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卡向附表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簽名或足以表彰甲○○本人之英文縮寫簽名「CPC 」,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准予乙○○購物、消費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且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前揭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為甲○○本人消費,而如數給付上開款項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甲○○、各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又乙○○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佯稱為各該信用卡之真正使用人即甲○○,以電話撥打客服中心線上繳款之方式,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陷於錯誤,逕以該信用卡為扣款對象,而繳納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電話費。
乙○○就附表二、三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703, 586元之商品、利益。
嗣黃婉琳於民國97年1月8 日上午10時許,收到荷蘭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詢問是否申請信用卡,察覺有異,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始查悉上情,並向附表一所示銀行反應遭冒名申辦,上開銀行始未核發信用卡予乙○○。
二、案經甲○○、黃婉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荷蘭銀行、兆豐銀行、玉山銀行、永豐銀行及聯邦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0頁),核與被害人甲○○、黃婉琳、玉山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楊榮元、荷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溫清男、聯邦銀行之告訴代理人劉怡杏、永豐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方久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江文成、兆豐銀行之告訴代理人徐國瑋於偵查中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26號第115 頁至第121 頁),並有荷蘭銀行、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銀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分別提出之甲○○申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附件、消費紀錄各1 份(見同上偵卷第26頁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40頁、第44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140 頁、第57頁至第64頁、第68頁至第80頁)、偽簽「甲○○」、「CPC 」署押之簽帳單影本共34份(見同上偵卷第130 頁、第133 頁至第137 頁、第139 頁、第142 頁至第146頁、第154 頁、第156 頁至第164 頁)、遠傳電信線上繳款紀錄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28 頁、第132 頁、第155 頁)、永豐銀行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5 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097) 字第00289 號函及所附之申請人黃婉琳信用卡申請書、申請附件、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7年3 月7 日(九六)港匯銀卡字第08058 號函及所附之申請人黃婉琳信用卡申請書、申請附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3 月13日(97)兆銀卡字第0131號函及所附之申請人黃婉琳信用卡申請書、申請附件、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7年3 月20日(97)荷銀法字第403 號函及所附之申請人黃婉琳信用卡申請書、申請附件各1 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偵卷第84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5 頁、第107頁至第111 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各該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次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外,並為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作用,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文書之一種,並為私人製作之文書;
再按,被告偽以甲○○名義,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使用線上繳款方式繳納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之電話費,致使各該銀行誤認為甲○○本人之意思而先行代墊繳納,被告因而獲得清償債務之利益,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公訴人指該部分犯行亦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法條容有違誤,應予變更。
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分別偽造「甲○○」、「黃婉琳」署押後持以行使交付各該銀行核對發卡,其於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卡號信用卡後,復分別於背面持卡人欄偽造「甲○○」、「CPC 」、「黃婉琳」署押各1 枚,再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盜刷信用卡消費付款且在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分別偽造「甲○○」、「CPC 」署押後持以行使交付店員及撥打遠傳電信客服電話線上繳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偽造「甲○○」、「CPC 」、「黃婉琳」之署押後,用以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片背面簽名及簽帳單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斷。
再被告係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同時間,偽造甲○○、黃婉琳之署押持以申辦信用卡、撥打客服電話線上繳納電話費,且在不同特約商店內持卡盜刷消費等行為,顯非於時間、空間緊密接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亦屬各別(詐取不同特約商店內之商品或服務),無從論以接續犯,是其所犯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窘而為本件犯行、各次犯行所獲利益及其行為對於各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94年2 月2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業經司法院大法官98年6 月19日作成第662 號解釋在案,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仍得易科罰金。
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 個月,惟依上揭說明,仍得易科罰金,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及信用卡,並非被告所有,固無庸宣告沒收,惟其上簽名欄所偽造之「甲○○」署押共計21枚、「CPC 」署押共計34枚及「黃婉琳」署押共計9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請銀行及│申請 │發卡卡號│偽造署押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沒收 │
│ │偽造之私文│時間 │ │ │ │ │
│ │書名稱 │ │ │ │ │ │
│ │ │ │ │ │ │ │
├──┼─────┼───┼────┼────────┼─────┼────────┤
│1. │中國信託信│96年10│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 6│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2日 │00000000│欄偽造之「甲○○│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2 枚、信│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張碧│
│ │ │ │ │名欄偽造之「CPC │ │珠」署押共2 枚、│
│ │ │ │ │」署押1 枚 │ │「CP C」署押1 枚│
│ │ │ │ │ │ │均沒收。 │
├──┼─────┼───┼────┼────────┼─────┼────────┤
│2. │荷蘭銀行信│96年10│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4日 │00000000│欄偽造之「甲○○│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1 枚、信用│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卡背面持卡人簽名│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張碧│
│ │ │ │ │欄偽造之「甲○○│ │珠」署押共2 枚均│
│ │ │ │ │」署押1 枚 │ │沒收收。 │
├──┼─────┼───┼────┼────────┼─────┼────────┤
│3. │兆豐國際商│96年10│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銀原子小金│月15日│00000000│欄偽造之「甲○○│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剛信用卡申│ │ │」署押共3 枚、信│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請書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張碧│
│ │ │ │ │名欄偽造之「CPC │ │珠」署押共3 枚、│
│ │ │ │ │」署押1 枚 │ │「CPC 」署押1 枚│
│ │ │ │ │ │ │均沒收。 │
├──┼─────┼───┼────┼────────┼─────┼────────┤
│4. │玉山銀行信│96年10│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18日│00000000│欄偽造之「甲○○│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2 枚、信│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張碧│
│ │ │ │ │名欄偽造之「CPC │ │珠」署押共2 枚、│
│ │ │ │ │」署押1 枚 │ │「CPC 」署押1 枚│
│ │ │ │ │ │ │均沒收。 │
├──┼─────┼───┼────┼────────┼─────┼────────┤
│5. │永豐銀行信│96年10│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22日│00000000│欄偽造之「甲○○│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3 枚、信│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張碧│
│ │ │ │ │名欄偽造之「CPC │ │珠」署押共3 枚、│
│ │ │ │ │」署押1 枚 │ │「CPC 」署押1 枚│
│ │ │ │ │ │ │均沒收。 │
├──┼─────┼───┼────┼────────┼─────┼────────┤
│6. │聯邦銀行信│96年11│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6日 │00000000│欄偽造之「甲○○│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3 枚、信│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張碧│
│ │ │ │ │名欄偽造之「CPC │ │珠」署押共3 枚、│
│ │ │ │ │」署押1 枚 │ │「CPC 」署押1 枚│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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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荷蘭銀行信│97年1 │未發卡 │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4日 │ │欄偽造之「黃婉琳│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2 枚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黃婉│
│ │ │ │ │ │ │琳」署押共2 枚均│
│ │ │ │ │ │ │沒收。 │
├──┼─────┼───┼────┼────────┼─────┼────────┤
│8. │兆豐國際商│97年1 │未發卡 │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銀原子小金│月4日 │ │欄偽造之「黃婉琳│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剛信用卡申│ │ │」署押共2 枚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請書 │ │ │ │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黃婉│
│ │ │ │ │ │ │琳」署押共2 枚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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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永豐銀行信│97年1 │00000000│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初 │00000000│欄偽造之「黃婉琳│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3 枚、信│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黃婉│
│ │ │ │ │名欄偽造之「黃婉│ │琳」署押共4 枚均│
│ │ │ │ │琳」署押1 枚 │ │沒收。 │
├──┼─────┼───┼────┼────────┼─────┼────────┤
│10. │匯豐銀行信│97年1 │未發卡 │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
│ │用卡申請書│月初 │ │欄偽造之「黃婉琳│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署押共1 枚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私文書罪 │日。偽造之「黃婉│
│ │ │ │ │ │ │琳」署押共1 枚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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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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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銀行│ 時 間│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偽造署押 │所犯罪名 │ 宣告刑及沒收 │
│及卡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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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0│遠傳電信公司│10,283元│偽造「張碧│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1日│華納概念店 │ │珠」署押1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枚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張碧│
│ │ │ │ │ │ │珠」署押1 枚沒收│
│ │ │ │ │ │ │。 │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60,000元│偽造「張碧│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1日│忠孝路3 段50│ │珠」署押1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枚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張碧│
│ │ │ │ │ │ │珠」署押1 枚沒收│
│ │ │ │ │ │ │。 │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40,000元│偽造「張碧│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2日│忠孝路3 段50│ │珠」署押1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枚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張碧│
│ │ │ │ │ │ │珠」署押1 枚沒收│
│ │ │ │ │ │ │。 │
│荷蘭銀行├───┼──────┼────┼─────┼──────────┼────────┤
│00000000│96年10│開心果寵物美│1,062元 │偽造「張碧│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00000000│月14日│容工作坊 │ │珠」署押1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枚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張碧│
│ │ │ │ │ │ │珠」署押1 枚沒收│
│ │ │ │ │ │ │。 │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51,000元│偽造「張碧│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5日│忠孝路3 段50│ │珠」署押1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枚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張碧│
│ │ │ │ │ │ │珠」署押1 枚沒收│
│ │ │ │ │ │ │。 │
│ ├───┼──────┼────┼─────┼──────────┼────────┤
│ │96年11│臺北縣三重市│20,000元│偽造「張碧│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1日│忠孝路3 段50│ │珠」署押1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枚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張碧│
│ │ │ │ │ │ │珠」署押1 枚沒收│
│ │ │ │ │ │ │。 │
├────┼───┼──────┼────┼─────┼──────────┼────────┤
│中國信託│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3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商業銀行│月18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00000000│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00000000│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96年10│新光三越百貨│2,700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8日│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信義分公司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新光三越百貨│5,851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8日│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信義分公司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25,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9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35,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9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新光三越百貨│1,640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兆豐銀行│月29日│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00000000│ │信義分公司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00000000│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新光三越百貨│2,749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9日│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信義分公司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新光三越百貨│3,024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9日│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信義分公司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臺北市南港區│21,5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30日│中坡南路19號│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維加企業有限│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公司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臺北市南港區│1,490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30日│中坡南路19號│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維加企業有限│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公司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臺北市南港區│169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 日│忠孝東路6 段│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466 號1 樓康│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是美生活藥妝│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店聯運門市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2│臺北縣三重市│1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4 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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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35,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30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35,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30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玉山銀行│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3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00000000│月30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00000000│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0│臺北縣三重市│35,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31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2│臺北縣三重市│15,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4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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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1│臺北市南港區│1,658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 日│忠孝東路6 段│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226 號聯成加│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油站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臺北市南港區│650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 日│中坡南路19號│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維加企業有限│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公司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臺北縣三重市│3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 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永豐銀行├───┼──────┼────┼─────┼──────────┼────────┤
│00000000│96年11│臺北縣三重市│2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00000000│月1 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新光三越百貨│5,204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 日│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信義分公司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臺北縣三重市│42,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 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2│遠傳電信公司│2,300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2 日│華納概念店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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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1│臺北縣三重市│5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4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臺北市中山區│2,980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4日│南京東路3 段│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201 號思夢軒│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旗艦店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聯邦銀行│96年11│臺北市大安區│6,996元 │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00000000│月14日│忠孝東路4 段│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00000000│ │45號太平洋崇│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光百貨公司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1│臺北縣三重市│4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5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 ├───┼──────┼────┼─────┼──────────┼────────┤
│ │96年12│臺北縣三重市│10,000元│偽造「CPC │刑法第216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月11日│忠孝路3段50 │ │」署押1 枚│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巷31之2號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MY-CASH │ │ │欺取財罪、第55條 │日。偽造之「CPC │
│ │ │ │ │ │ │」署押1 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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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 繳 費業者及│發卡銀行及卡號 │ 時 間│ 金 額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方式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2│3,000元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0000000000000000│月12日│ │條第2 項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欺得利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遠傳電信─線│荷蘭銀行 │96年10│2,417元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上繳款(無庸│0000000000000000│月11日│ │條第2 項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簽名) │ │ │ │欺得利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6年10│4,500元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玉山銀行 │月31日│ │條第2 項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0000000000000000│ │ │欺得利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96年11│10,413元│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月2 日│ │條第2 項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欺得利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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