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重附民,11,2009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健成會計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8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1,615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部份,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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