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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一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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