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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附民 原告 丙○○
附民 原告 丁○○
附民 原告 己○○
附民 原告 辛○○
附民 原告 庚○○
附民 原告 戊○○
共同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附民 被告 乙○○
附民 被告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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