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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8000655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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