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易,939,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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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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