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簡上,150,2009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