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附民移調,131,2009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31 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 月11日上午11時37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洪英花書 記 官 張茹茵通 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鐘明生、羅建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相對人 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 月2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㈠(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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