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易,167,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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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0號
98年度訴字第29號
98年度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謀
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律師
被 告 許育甄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林柏盛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林東權
莊瑞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王瑞杉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 告 余永川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歐聰智
歐泳木
上二人共同 徐揆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郁慶榮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陳浚翔
傅學仁
溫政峰
謝旻霖
陳漢鍾
上 一 人 郭美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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