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52,200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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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3日裁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7年4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於97年2 月25日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以97年訴字453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7年6 月2 日確定。

嗣並由本院於97年7 月23日以97年聲字1108號就上開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受刑人於97年4 月15日入臺北監獄,再於97年7 月23日入雲林監獄,自97年4 月9 日起算刑期。

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2 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 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 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7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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