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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2年度偵字第48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8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電玩小瑪琍壹臺(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度偵字第48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博電玩小瑪琍1 台(含IC板1 塊)、賭資新臺幣1,500 元,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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