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76,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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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7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7年7 月8 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7 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52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0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 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29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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