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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36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貳包(均含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2 月12日上午4 時25分許,在臺北縣淡水鎮○○路171 號「富悅渡假休閒旅館」316 室為警查獲,經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 月23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驗餘淨重0.143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 月23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2 包(合計驗餘淨重為0.1437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8年3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981106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366 號卷第107 頁至第108 頁),均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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