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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曉 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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