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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因被告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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