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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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