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交易緝,2,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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