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乙○○
2樓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121 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386 號
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6日
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雷雯華
書 記 官 陳麗津
通 譯 張瑋庭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1.相對人甲○○同意於98年10月16日前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2.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3.聲請人撤回刑事告訴,並不得再向相對人追究民事、刑事的責任。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 陳麗津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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