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331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王沛雷書 記 官 吳尚文通 譯 張瑋庭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98年9 月起,按月於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伍仟元(共6 期,最後一期壹萬參仟元),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二)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 甲○○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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