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
相對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相對人丁○○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27 號就本院98年審訴字405 號
妨害自由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 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丙○○ 到
相對人 丁○○ 到
相對人 甲○○ 到
代理人 吳雪卿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就本事件之言行造成聲請人身心之傷害表達誠摯之歉意。
㈡相對人同意並保證自本調解筆錄成立時起,不再對聲請人為下列行為:
⒈任何言詞或言詞對話或身體接觸之行為。
⒉透過通訊設備為聯絡之行為。
⒊透過第三人或指示第三人為上列2款之行為。
㈢若相對人違反第㈡條之行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吳雪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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