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第128 號就本院98年審訴字504 號偽
造有價證券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王沛雷書 記 官 吳尚文通 譯 張瑋庭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98年8 月28日起,按月於每月28日以前給付參萬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相對人若有任何一期未依第㈠條履行,則同意兩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於遲延之時起,兩造之債務金額回復為總額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整,並應就上開金額扣除相對人已按第㈠條規定給付總額之餘額,於遲延之時一次給付聲請人。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 甲○○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