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易,204,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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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甲○○○製菓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黃英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甲○○○製菓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係被告甲○○○製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森永公司,設於臺北市北投區○○○路○ 段22號)之負責人,均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雇主,緣戊○○、乙○○、庚○○分別自民國68年3 月5 日、68年12月3 日、77年11月11日起,先後受僱於被告森永公司,從事生產線之工作,被告壬○○明知戊○○於97年3 月31日、乙○○、庚○○於97年4 月2 日分別向被告森永公司要求辦理退休,僱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關於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給與勞工退休金,竟於計算退休金時,未將戊○○、乙○○、庚○○退休前6 個月之加班費列入月平均薪資計算,致戊○○所領得之退休金減少新臺幣(下同)133 萬8893元、乙○○、庚○○分別減少52萬2653元及30萬9832元。

因認被告壬○○涉犯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78條論處;

被告森永公司則因其代表人執行職務違反前開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科以第78條所定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不得遽以自己片面之觀點,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

次按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

而犯罪之故意,須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其要件,此有最高法院27年非字第15號、30年上字第2671號判例意旨可參;

又勞資會議之結論固無排除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效力,但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繫於同法第55條第2項之「平均工資」實質內涵為何,而「平均工資」之實質內涵為何,又繫於同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之定義內涵,對於「工資」內涵,勞動基準法雖有明文定義,但於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各資方所發放之金錢,是否均屬於該法所定義之「工資」,實有賴於具體案件中具體認定之,今勞資雙方若就計算退休金之「工資」或「平均工資」之內涵已以協議方式約定,則勞資雙方於認定「平均工資」之具體內涵為何時,主觀上自有受其協議內容拘束之意,資方於嗣後計算退休金給付時,憑該經過協議之「平均工資」內涵來計算,即屬依約而為,尚難認資方自始即明知所給付之退休金與法律上應給付之退休金金額不符,亦難證明資方代表之被告自始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8條之故意(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7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㈠告訴人戊○○、乙○○、庚○○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

㈡證人即分別任職被告森永公司製造部經理、品檢課課長及作業員之己○○、丁○○及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談話紀錄、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退休明細計算表、薪資明細等事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2 人則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犯意,辯稱:被告森永公司知道法律上有關退休金的給予規定,因若將已屆退休年齡員工之加班費計入退休金給付的計算,生產線會虧本,故以往對於已屆退休年齡的員工都是禁止加班來管制,就算公司營運上有加班之需要,也可請新進或未屆退休年齡之員工來加班,但本案因告訴人3 人及其他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要求開放加班之管制,讓他們能多賺加班費,所以被告森永公司為了照顧員工,就研擬切結書,請員工同意保證從95年10月28日開始兩年之內不會辦理退休,經告訴人及其他員工均同意,告訴人戊○○、乙○○並均於95年10月28日在切結書上簽名,告訴人庚○○則因當日休假,且其之前很少加班,故未讓其簽署切結書,但事後亦已口頭告知庚○○應保證2 年內不退休,她也同意,所以公司才同意開放已屆退休年齡的員工加班,但是後來他們已領到加班費後,違反同意保證兩年內不會自請退休,如果為了告訴人這幾個人破例仍然將加班費計入退休金之計算,會影響其他退休員工的公平性,所以被告森永公司認為不應該加計前六個月的加班費計算平均薪資,目前亦已支付扣除加班費計算部分之退休金予告訴人3 人等語。

經查: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又同法第281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森永公司及壬○○係分別涉犯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項、第81條第1項,均應依同法第78條專科罰金刑之規定論處,是被告森永公司及壬○○自得於本院審理中委任代理人到庭而無庸由被告本人親自到庭;

至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雖聲請傳訊被告壬○○以證人身分到庭應訊,惟本院認尚無必要(詳如下述理由三、㈤所示),是本件被告森永公司及壬○○委由代理人辛○○到場,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㈡告訴人戊○○、乙○○及庚○○分別自68年3 月5 日、68年12月3 日、77年11月11日起任職被告森永公司,嗣告訴人戊○○、乙○○於95年10月28日簽立其上載明「為配合公司生產作業所需,需長期加班,雖已達退休條件,但保證近2 年內不會退休」之切結書各1 份;

後告訴人戊○○、乙○○及庚○○分別於97年3 月31日、97年4 月2 日、97年4 月2 日向被告森永公司要求辦理退休,被告森永公司於計算退休金時,並未將告訴人戊○○、乙○○、庚○○退休前6 個月之加班費列入月平均薪資計算,致告訴人戊○○、乙○○、庚○○所領得之退休金分別短少133 萬8893元、52萬2653元及30萬9832元等事實,據告訴人3 人陳明在卷,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切結書、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退休明細計算表、薪資明細等事證在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3008號卷【下稱他卷】第118 至131 、140 至160 、166 至169 、172至174、183 至191 頁),堪信為真,合先敘明。

㈢證人丁○○於警詢中陳稱:原本被告森永公司對於滿25年年資及足55歲等已屆退休條件之員工有管制加班,但因有很多員工反應,是否有折衷方案能讓他們加班,所以經理己○○就想出讓員工簽立切結書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之方案,告訴人戊○○、乙○○及其餘約18名員工都同意此方案,並於95年10 月28 日自願簽立切結書,至於告訴人庚○○則因當日休假,且其之前除曾於97年9 月份加班7 天外,幾乎沒有加班,故未讓告訴人庚○○簽立切結書等語(見他卷第93、9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被告森永公司中擔任課長,公司對年資滿25年或年齡55歲以上等已屆退休條件之資深員工設有加班管制,以免退休金之支出過於龐大;

後來告訴人戊○○、乙○○、庚○○他們3 人都跟伊反應說他們家裡都有小孩需要扶養,如果不讓他們加班,無法負擔家裡支出,他們願意簽切結書,希望開放加班,伊就代為向公司經理己○○反應,公司上層經過開會之後,研擬出系爭切結書的內容,己○○就拿系爭切結書給伊,叫伊跟員工說可以同意他們加班,但必須請他們在切結書上簽名,保證2 年內不會退休,伊就親自把切結書拿給告訴人戊○○及乙○○,並有跟他們解釋切結書的內容是2 年內不能退休,如果提早退休的話,加班費不加入退休金計算等語,告訴人戊○○、乙○○也都同意在切結書上簽名,表示承諾2 年內不退休,至於告訴人庚○○當天剛好請假,且她原本都不太加班,所以沒有請她簽切結書;

後來告訴人3 人在2 年內就申請退休,公司就依據他們的承諾,僅核發未計入加班費之退休金;

公司有要求資深員工如果要加班的話必須保證2 年內不退休這件事情,算是不成文的規定,公司員工大家都知道,有簽立切結書的也有20幾位等語(見本院卷第53至58頁),證人己○○於警詢中亦陳稱:告訴人戊○○、乙○○所簽立之系爭切結書是伊所擬定的,當初是因為有員工要求被告森永公司讓他們加班,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但原本公司對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有管制加班,所以伊才想出切結書之方法,當時包含告訴人戊○○、乙○○在內,共有約20名員工自願簽立該切結書等語(見他卷第96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森永公司對已屆退休條件之資深員工原本有管制加班時間規定,後來因告訴人等現場作業員要求要增加加班費收入改善生活,透過課長丁○○來跟伊反應,伊就擬定切結書給告訴人他們簽,要他們保證2 年內不能退休,這件事情公司員工大家都知道,告訴人他們簽完切結書之後,伊就向董事長即被告壬○○報告,他表示既然是為了員工生活,告訴人他們也簽了切結書,就同意開放加班等語(見本院卷第59、60頁),證人丙○亦於警詢中陳稱:伊確於95年10月28日簽立切結書,向被告森永公司保證2 年內不退休,被告森永公司並沒有強迫員工簽立該切結書,切結書的原意是要資深員工配合公司加班,因資深員工底薪高,比較沒有人加班等語(見他卷第9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自65年間開始任職於被告森永公司迄今,伊知道公司原本對屆退資深員工有管制加班的規定,公司內連同伊在內有20幾個資深員工希望能多賺加班費,就跟丁○○課長反應看能否開放加班,這20幾個員工的工作部門分散在公司各個樓層,所以各樓層的員工都知道這些資深員工有討論這件事,後來課長就拿系爭切結書讓員工簽名,並有解釋切結書內容代表員工須保證2 年內不會退休,伊就自願在切結書上簽名,同意2 年內不退休,其他沒有簽名的員工也都知道切結書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經核上開3 名證人所言,就本案被告森永公司原就已屆退休條件員工之加班情形設有管制,係因告訴人等資深員工向丁○○反應希望開放管制,丁○○始向己○○反應,經己○○研擬系爭切結書,由丁○○交由告訴人等資深員工簽署,並有詳細解釋該切結書代表員工需保證2 年內不退休,經告訴人等人自願簽署表示同意後,經己○○陳報被告壬○○核可,始開放加班管制,且有關已屆退休條件員工欲請領加班費需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乙事,為全公司員工均知悉之不成文規定等情,所述均甚相符,並無明顯歧異,亦無違背經驗法則之處,參以告訴人戊○○、乙○○於警詢中均陳稱:渠等確實於95年間與被告森永公司簽立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之切結書,因被告森永公司怕渠等加班後又領退休金,致公司需將加班費計入退休金基數,故請伊簽立上開切結書,讓丁○○跟被告森永公司好交代,能讓生產線正常運作等語(見他卷第83、87頁),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亦具結證稱:伊之前曾經向丁○○課長反應希望能開放資深員工加班限制以增加收入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顯見告訴人戊○○、乙○○於簽署系爭切結書時,均知悉該切結書之目的係使被告森永公司無須將加班費計入退休金基數內計算,告訴人庚○○更確曾主動向丁○○反應開放加班管制無疑,足徵上開3 名證人所述情節屬實。

㈣至告訴人戊○○於警詢及偵訊中雖另陳稱:伊確實於95年間與被告森永公司簽立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之切結書,當初是課長丁○○要求伊需配合加班,如果不配合的話要扣伊的年終獎金;

伊並沒有同意被告森永公司不把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內,當時是因為要讓丁○○課長可以給上面交代,讓生產線順利進行,所以有簽一張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之切結書,但後來因為身體不好,無法繼續工作,才會申請退休等語(見他卷第83、213 、214 頁),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亦具結證稱:伊的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是從68年3 月5 日受僱於被告森永公司,至97年4 月5 日因工作導致手部受傷而辦理退休離職,伊在離職之前半年有應公司要求加班,並不是伊主動要求的,伊要加班須經過課長向製造廠廠長申請才可以加班,因被告森永公司有一個不成文規定,即員工服務超過24年以後就不讓員工加班,但因伊會的技術比較多,公司又要求伊必須加班,否則就要扣年終獎金,所以丁○○課長就在伊工作途中拿系爭切結書過來要求伊簽名,並說這沒什麼法律效力,只是要向上面報告伊2 年之內不會走,比較好對上面交代,所以伊才會在系爭切結書上簽名,切結書的內容不是伊擬定的,但伊在簽之前有稍微看過內容,知道該文書是表示保證伊2 年內不會退休;

後來伊因手受傷不得不辦理退休,公司叫伊不要退休,到其他部門好好養傷,但因之前有同事有類似情形,到其他部門後,因傷勢沒有好轉,公司最後還是叫該同事辭職,所以伊不願意接受這個方案,仍然要求退休,向被告森永公司請求退休金時,公司沒有把加班費計入退休金之平均工資計算中,導致伊領到的退休金有短少;

依據卷附之加班費統計資料(按:見他卷第216 頁),伊在退休前半年領的加班費雖然明顯高於95年份領的加班費,但這是因為被告森永公司都是從9 、10月開始是旺季,加到過年前、過年後還在加,那段時間是旺季每個人都加班那麼多,不是只有伊加班特別多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亦另稱:伊確實於95年間與被告森永公司簽立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之切結書,當初是課長丁○○要求伊需配合加班;

伊並沒有同意被告森永公司不把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內,後來是因為伊身體不好才會退休等語(見他卷第87、213 、214 頁),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從68年12月3 日起在被告森永公司上班,至97年2 月28日提出退休,於97年3 月1 日生效,伊在退休前半年有應公司要求加班,並不是伊主動要求;

伊有在系爭切結書上簽名,是課長丁○○拿到伊工作的香料室放在那邊,請同事代為叫伊簽名,伊就簽名,但因伊不識字,故不懂該切結書的意義,那段時間伊有聽說公司要求資深員工如果要申請加班費必須2 年內不能退休的事,但伊不知道切結書就是代表這件事情,(後改稱)伊於警詢中答稱丁○○是因為你們需要配合公司加班,而公司又怕你們加班後又領退休金,所以請你簽2 年內部退休之切結書,讓丁○○跟公司好交代,讓生產線正常運作等語(按:他卷第87頁)屬實;

伊在申請退休前6 個月之加班時數明顯比其他月份來的多,是因為伊之前腰受傷不能再工作,課長知道了,怕伊辦理退休,就叫伊教約5 、6 個新人切斷機的操作,教到他們會,而且那段時間是過年前本來就要趕工,所以那段時間會加班比較多;

後來伊辦理退休時,公司有希望伊延後退休或留職停薪,但因伊腰部受傷很不舒服,所以還是要馬上退休,後來雖然有拿到退休金,但被告森永公司並沒有將加班費計入退休金平均工資內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44至49頁),告訴人庚○○於警詢及偵訊中陳稱:伊於95年間並未與被告森永公司簽立保證2 年內不退休之切結書,因當天伊剛好放假;

伊並沒有同意被告森永公司不把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內,後來伊是因為身體不好才會申請退休等語(見他卷第91、213、21 4頁),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自77年11月11日起於被告森永公司上班,至97年4 月2 日辦理退休,伊在退休之前有應公司要求加班,但也是伊自己想要加班,伊之前也曾經向丁○○課長反應希望能開放資深員工加班限制以增加收入;

伊沒有簽保證2 年內不退休的切結書,後來伊退休時向公司請領退休金,公司雖然有付退休金,但沒有將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

伊在退休前半年的加班時數明顯高於其他時間,因那段時間是年底要趕工,且約3 年前伊的孫子出生,伊要照顧他,所以近3 年的時間都沒有加班,但在3 年以前伊常加班;

伊不知道公司有要求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若要申請加班費必須保證2 年內不得退休,但與伊同部門其他已屆退休年齡的同事可能有簽立系爭切結書,只是因伊沒有很注意這方面的事,所以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49至52頁),惟查,告訴人戊○○、乙○○於簽署系爭切結書時即知悉該切結書之目的在於使被告森永公司無需將其等之加班費計入退休金基數內,業如前述,其等既已自願在該切結書上簽名,無論此部分之加班係應被告森永公司之要求或係員工主動要求,形式上即已表示告訴人戊○○、乙○○均同意該切結書所表彰之前揭協議內容,至告訴人庚○○雖未在系爭切結書上簽名,惟亦自承其有近3 年之時間均未加班,且知悉同部門其他已屆退休年齡的同事可能有簽立系爭切結書等語,核與前揭證人丁○○、己○○、丙○證述全公司員工均知悉資深員工欲請領加班費需保證於2 年內不退休等語相符,亦如前述,告訴人3 人雖於事後陳稱渠等並未同意被告森永公司不將加班費計入退休金基數內云云,惟均未能舉出其他足以證明渠等斯時曾明確向被告森永公司表示反對此項切結書所載內容之事證,尚難僅以其等片面之詞為據,堪認告訴人3 人均已與被告森永公司就計算退休金之「工資」或「平均工資」內涵達成協議,主觀上同意受系爭切結書之拘束,參照首揭說明,資方即被告森永公司及壬○○於嗣後計算退休金給付時,憑該經過協議之「平均工資」內涵來計算,即屬依約而為,縱此項協議對勞方是否公允乙節尚有探究餘地,亦僅屬民事法律問題,尚難認資方自始即明知所給付之退休金與法律上應給付之退休金金額不符,不足認定被告壬○○自始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8條之犯意,自亦難認被告森永公司有違反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甚明。

㈤至檢察官雖另聲請傳訊被告壬○○以證人身分到庭應訊,待證事實為被告森永公司及壬○○就本案有無主觀犯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頁),惟查,本案係告訴人庚○○等員工向丁○○要求開放加班管制後,經丁○○向己○○反應,己○○即研擬系爭切結書,交由告訴人戊○○、乙○○及丙○等資深員工簽署表示同意切結書內容後,再由己○○持以向被告壬○○報告等情,業據證人庚○○、丁○○、己○○、丙○證述明確,是被告壬○○係在認為告訴人等人均已同意系爭切結書所載協議內容之情事下核准告訴人等人請領加班費乙節洵堪認定,難認其就本案有何主觀犯意,均業如前述,是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確,本院認並無另行傳訊被告壬○○為證人之必要,附予敘明。

㈥綜上,依公訴人引列之上開事證,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森永公司及壬○○確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而應依同法第78條論處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憑,被告森永公司及壬○○之犯罪均屬不能證明,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第281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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