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