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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千500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黃 雅 君
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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