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196,2009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陳闕貞」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陳闕貞」應係「甲○○」之誤寫,此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附卷可按。

參酌前揭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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